(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施工临时排水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包括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时排水方案;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图、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关于预沉设施的说明。
(二)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勘察(水质检测)的,应当自受理城市排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勘察(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三)城市排水行政许可(临时)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作出。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临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关于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临时)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及整改要求。
第九条 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水质检测报告数据,应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在正常排水时间内上门采样,数据应当客观反映申请人污水排放的真实水质情况。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发现水质检测数据偏离正常值幅度过大,应要求申请人对水质进行再次检测。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分为排水主体变更和排水许可内容变更。
排水主体变更是指排水户名称、详细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排水许可内容变更是指排水许可内容的变更,包括排水总量、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事项的变更。
第十二条 排水户需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主体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