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排水户应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水户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阳光大厅)城市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包括污水处理方案和处理设施的说明;排水平面布置图、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说明;排放污水的种类、水量和时间的说明;
2.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4.提供相应的水费发票等用水依据;
5.排水涉及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非首次申请的(因污水排放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能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时还需提供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为原未达标项目,其中医疗卫生行业若粪大肠杆菌群数和ph值有一项未达标则此二项目需同时重新检测)。如需新建、改建、扩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应同时提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二)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勘察(水质检测)的,应当自受理城市排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勘察(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三)城市排水行政许可决定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关于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及整改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临时)》。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临时),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当建设预沉设施进行沉淀,排放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二)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关于预沉设施的说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