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注销及监督检查。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并对其他各县(市)区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进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第四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排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五条 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已按规定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三)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