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资金流向核查交易是否真实。通过检查企业资金收支情况、往来账务处理情况和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判断企业资金流向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资金往来相符。对大量现金交易、个人账户交易、异常往来账务处理应高度重视。
第二,对于2010年以来发生有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的生产厂房、主要生产设备和工人数量等所反映出的生产能力与企业的销售规模是否匹配。
2.企业生产出口货物的投入产出比、收购的原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月产量和销售量等指标是否正常。
3.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正常,对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挂帐较多、委托付款以及资金结算异常等情况的企业,要查明原因。
4.对收购数量或收购价格异常、开票量异常、收购资金异常、销售额变动异常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其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帐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增收购发票金额等行为。
5.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本地的要实地核查,受托方在外地的要发函调查。
三、工作要求及处理方法
(一)工作要求
1.统筹开展检查评估。对于两类整治企业,各地要认真组织筛选疑点企业名单,若有同时发生两类业务的,要综合分析确定整治内容,合并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2.讲究核查方式方法。与以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进行虚开相比,在农产品的购销、加工和批发销售等环节,链条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更为隐蔽,且从单个环节难以发现。各地核查中要贯彻链条式管理思路,紧紧围绕“票”、“货”、“款”形成的链条开展核查,综合判断发票、货物、资金流向是否一致。
3.坚持实行查管互动。各省辖市局稽查局要对省局今年已经列入全省统一整治重点名单的出口及供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各省辖市局出口退税部门要对税收分析监控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函调系统等系统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筛选有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免)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省辖市局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检查;经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其他出口及供货企业可先要求企业进行自查;企业自查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局统一组织进行检查,各省辖市局负责复查验收。
(三)处理方法
1.实地核查、调查和重点评估中,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等规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