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对与农产品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0〕26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在我省前期开展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有的棉花购销企业、服装生产和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明显不正常,棉花购销企业短时间内开票后纷纷注销,服装批发企业开业时间不长且亏损经营但销售额极大,服装生产企业部分已于近几个月注销但与批发销售企业具有相同的上下游企业,存在3个环节团伙链条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有的“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出口货物的能力,却在很短的时间内向本省及广东、厦门等地的外贸企业大量开具木制品、皮革、服装等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的出口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防范虚开发票以及偷、骗税问题的发生,省局决定对与农产品相关企业进行全面评估、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1.2009年以来开业的从事农产品购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购销、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010年以来发生有以农业产品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以农业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是指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或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并以此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含自营或委托出口和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以进口农业产品(含一般贸易进口和进料加工进口)为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
二、整治内容
在开展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规模以及生产、存放的产品品种、数量等进行实地核查、调查和重点评估。
第一,对于2009年以来开业的从事农产品购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购销、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根据发票流向查找各环节之间关联关系,核查企业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内容与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购销不一致现象;存在委托加工的,通过货物、资金流向核查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
2.根据货物流向核查交易是否真实。一是核查货物的购进、入库、出库、销售、运输情况,相关手续和凭证是否完备;二是棉花购销企业和服装批发企业是否有相匹配的仓储场地,服装生产企业销售规模、产品名称与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人员、能耗情况是否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