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采用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按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 14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