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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以下类型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以下简称定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以下简称定额)两种。
  (一)定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鉴定表》)中的内容进行确定:
  (一)账簿设置情况
  (二)收入核算情况
  (三)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四)纳税申报情况
  (五)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七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定率征收: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企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实行定额征收。
  第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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