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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11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管辖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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