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初审后统一择优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在申报表中签署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用推荐函向省工信厅推荐。推荐超过两项时,推荐次序以推荐汇总表(附件1)中序号为准。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一)按规定组建,注册登记;
(二)小组成果是近二年取得的活动成果;
(三)小组活动成果显著,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四)小组活动成果在当年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在QC小组活动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中评选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优秀推进者。
第十七条 资料要求
(一)推荐单位应提供推荐汇总表及其电子文件。QC小组名称应为全称,企业名称与公章一致,人员姓名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一致;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优秀QC小组报告单1份(附件2);成果文本1份。
成果文本编写要求:标题居中,2号加粗宋体字;小组名称居中,4号楷体字;正文,5号仿宋体字;小标题(如工程概况,选题理由等),5号黑体字;文本图表中字体视图表大小而定,一般与正文相同,也可采用小5号或6号仿宋体字;计量单位(mm、kg等),时间(年月日),写法要统一。采用Word格式,一律使用A4(210×297mm)纸,版芯203×290mm。“小组名称”要包括企业名称(XX公司XX小组);
(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内容必须准确、真实。采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申报表填写完毕,盖章后扫描,照片使用jpeg等电子格式,成果文本Word文档文件。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十八条 评审包括小组活动现场评审和成果评审。现场评审由QC小组所在企业完成,推荐单位确认。成果评审由省工信厅聘任由有关专家和QC小组活动诊断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纪律和奖励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评审委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取消申报荣誉。
第二十条 荣获优秀QC小组、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称号的小组、单位和个人,颁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质量证书,并通报表彰。对优秀QC小组代表及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可优先提供参加国内外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学习、考察和深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