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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39号)的试行实践,结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特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提出如下补充和完善意见: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

  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创新营销模式,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对符合产销服务补助条件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超对接”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每增加100万元加补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提高项目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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