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业节能监察程序和方法。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节能工作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两种形式。一是现场监察。被监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现场监察:被监察企业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企业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企业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按照节能监察计划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书面监察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现场监察的;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二是书面监察。书面监察是节能监察机构对被监察企业上报或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分析和判断的行为。被监察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要查阅或者复制被监察企业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要求被监察企业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根据需要对被监察企业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
(三)明确工业节能监察结果处理办法。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企业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各省辖市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被监察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企业存在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向被监察企业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改进措施。《限期整改通知书》、《节能监察意见书》自监察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察企业。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加快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体系建设
目前,全省各级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大部分缺少节能监察机构和人员,节能监察工作体系不完善,直接影响我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各省辖市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体系。一是加快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建设。落实监察机构、监察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工业节能检测、监管、监察能力,依法开展工业节能监察、检测、监督工作,加强对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的监督管理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专项督察。二是建立检测分析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环保产业检测、统计、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分析和掌握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为节能监察提供依据。三是要加快工业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各省辖市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节能服务体系,为工业节能减排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