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结果,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www.iitha.gov.cn )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跟踪检查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变化和经营状况,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并接受煤炭经营所在地的煤炭资格审查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被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煤炭经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依法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年度检查内容:
(一)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许可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二)经营规模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批发企业发运量10万吨以上,零售企业年经营量2万吨以上);
(三) 煤炭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四)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五) 有无囤积居奇、掺杂使假、数量短缺、哄抬煤价、低价倾销、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
(六) 有无超出批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一)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三)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 煤炭批发和零售企业年度经营规模证明(开具的煤炭经营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五)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 质量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