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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半年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煤炭经营项目的,其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于事项变更三十日前,向所在地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变更煤炭经营登记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变更申请表、企业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办公地址、企业类型的,需提交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三)变更企业注册资金的,需提交变更申请表、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企业经营场所的,需提交变更申请表、经营场所和环保、计量等相关证明;

  (五)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的,需提交新租赁的铁路货位合同、年实际铁路发运煤炭20*N万吨(N为已批准的发煤站点数)以上的证明。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在煤炭经营资格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接受审查。申请延续的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与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相同的材料,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未  提出申请的,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遗失补办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应在遗失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并在省级报刊(民用型煤加工类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审批程序补办新证。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终止的,应当到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本省境内设立经营场所从事煤炭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但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或申请铁路运输发站的,应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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