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或有委托的相关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按经营场所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固定的办公地点证明;
(六)企业储煤场地证明、自有铁路专用线证明或铁路货位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
(七)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计量设施合格证明、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或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
(九)其它相关文件和证件。
第十二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煤炭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辖市(市、县、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省属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省辖市(市、县、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现场核查报告以及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具备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在媒体上公示。并在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