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2010〕118号)
各省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经营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
河南省煤炭条例》,按照“规范程序、提高准入、强化监管、便利服务”的思路,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现将《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凡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事宜按《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执行。
附件:《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二○一○年五月五日
附 件
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南省煤炭条例》、《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铁路运输方式)、零售(公路运输方式)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