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省工信厅于7月初召开会议,明确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提出具体要求,各省辖市于7月15日前上报限制和淘汰企业名单,7月中旬省工信厅组织重点抽查后,确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开展动态甄别,及时发布工业节能减排信息、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三)严控“双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加强新上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今后3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不再布局新的氧化铝项目。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和甲醇项目。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禁止建设不符合《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和规划范围外的焦化、电石项目。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8万吨以下合成氨装置。炼铁企业新建配套铸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备案审查程序,防止以铸造生产名义逃避淘汰落后炼铁产能。对不符合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水泥项目严禁开工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一律不予备案。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准入门槛,严防承接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省工信厅于2010年7月底前组织开展工业在建、拟建项目的检查,对违规、盲目和无序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四)开展能耗限额执行情况专项督查。按照工信部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发布并实施的涉及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38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省发改委派出9个监察机构,于6月-9月抽查339家重点企业,7月对重点省辖市的重点行业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予以停产改造,改造无望或经改造仍不达标的,列入淘汰名单,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没有淘汰的,要限期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