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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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