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第二款、第
十六条第三款、第
二十三条和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