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轻微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2)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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