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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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