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粮油加工:大型花生油加工、芝麻油产品,玉米淀粉类产品、氨基酸产品,薯类、大米及杂粮精深加工;
8. 特色食品产业:蜂产品、茶叶加工,生态食品资源开发。
(二)纺织服装工业
1. 采用清梳联合机、紧密纺纱机、全自动转杯纺纱机及喷气纺纱机、高效精梳机、集体落纱细纱机长车(1008锭以上)、粗细络联合机等先进设备生产“三无一精”(无卷、无梭、无接头、精梳)产品;
2. 应用自动缫丝机、精梳配套设备、高速并线、倍捻机、新型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等生产复合型、差别化、功能性纤维及高档丝绸面料;
3. 纺织、品牌服装、中高档精品面料生产;
4. 服装创意设计、辅料生产和营销渠道、专业物流配送等纺织服装配套服务业;
5. 内衣、童装、毛衫、运动休闲服装等针织类服装产业;
6. 采用特种动物纤维,应用节水型高效洗毛、提脂、洗毛污水处理设备及新型纺纱工艺技术生产高档毛织物;
7. 采用清洁、环保生产技术的高档麻纱与织物开发及生产;
8. 系列化牛仔服装、裤装、衬衫、西服等产品生产;
9. 高效、低耗、自动化、环保的印染产业,连续式印染设备和工艺的应用;
10. 松式整理、手感整理等先进后整理设备和工艺的应用;
11. 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高强高模PVA纤维、聚苯硫醚纤维、聚对苯基并双噁唑纤维、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纤维等高性能纤维材料产业化生产及应用。
(三)轻工产业
电子电器、家具厨卫用品、皮革皮具制品。高强度、轻量化纸及包装印刷制品等终端消费品产业,采用高效节能灯生产技术、固态汞替代液态汞新工艺技术的节能灯生产,节能、环保、智能、信息化家用电器产品及零部件开发及产业化,高档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绿色、环保、新型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五、能源产业
1. 智能电网建设及微电网技术、分布式供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2. 光伏并网示范工程;
3. 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库建设;
4. 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
六、生产性服务业
1. 会展业和会展设施制造;
2. 物流信息及物流技术服务;
3. 软件研发、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4.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内部管理、运营、供应链管理等技术型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5. 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研究、数据挖掘等领域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6. 工业污染治理、节能等专业化运营服务。
第二部分 限制承接的产业
一、煤炭
1. 单井井型低于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规模的煤矿项目;
2.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3、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二、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l. 10万吨/年以下及DMT法聚酯装置;
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20. 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为原料的化肥生产项目;
21. 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
22.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3.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4.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炉项目;
25.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6.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7.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8.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9. 氯化汞触媒项目;
30.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31.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32.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4.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