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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工信〔2010〕47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有关行业协会:

  为大力提升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建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应用开发研究为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产品(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特制定《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
管 理 办 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8﹞28号),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着力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和装备、推广应用一批影响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适用技术,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民用工业新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是指工业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
  第四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新产品(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以下简称各市工信局(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组织、协调、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参与鉴定验收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由国家和省财政资助开发的新产品(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按照本办法实施鉴定验收;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完成单位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按照本办法实施鉴定验收。
  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国防等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投入批量生产、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鉴定验收形式

  第八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技术)试(使)用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实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应当提交以下鉴定验收资料:
  (一)鉴定验收大纲;
  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和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计划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五)新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由法定或权威检验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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