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装物流类牵头企业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2)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设备和管理人员;
(3)具有包装产品仓储、运输,包括节材代木包装租赁和共用(周转)体系建设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内容
企业填写试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并编写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试点的各企业的基本情况,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的工作基础,试点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申报要求
各地要按照试点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和特色,组织开展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资质条件进行认真核实并出具核实上报意见,于11月15日前将上报意见和企业申报文件(一式四份)的纸质版及企业试点方案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处。
联 系 人:王光华 吴玉杰
联系电话:0371-65509820
电子邮箱:hngxthn@163.com
附 件:1. 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申报表
2. 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方案编制要点(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1
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申报表
试点组类别
(1.供需对接组2.物流循环组)
|
|
牵头企业名称
(括号注明属于包装生产类企业、使用类企业或物流类企业)
|
|
试点总体目标
(按照附件2中具体要求填写)
| |
试点组内其他企业名称
| 试点产品
| 具体目标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