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条件及基本要求
| 查出问题
| 备注
|
4
| 所收生鲜乳必须由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并有书面购销合同。能提供相关证明。
|
|
|
5
| 收购生鲜乳必须使用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记录完整,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场)和加工企业保存,保存期2年。
|
|
|
6
| 应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依据国家标准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检测结果、供货者名称、日期。查验记录应当保存2年。应提供近半年较为完整的检验记录。
|
|
|
七
| 技术与装备
|
|
|
1
| 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较为先进和适用,在原料接受环节配备净乳设施、恒温储乳罐;加工处理环节依据产品要求配备先进适用设备。须配备原位清洗系统(CIP)。
|
|
|
2
| 淘汰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浓缩、喷雾干燥设备。
|
|
|
3
| 淘汰生产能力在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
|
|
八
| 质量安全控制
|
|
|
1
| 必须具备能够按照产品标准基本要求进行常规指标及三聚氰胺在内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