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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河南省煤矿工会对获得“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对获得“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其所在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先进模范作用,为他们参与改革发展、推动企业进步、促进安全稳定创造条件,激励他们不断作出新贡献。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思想。用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影响带动全行业广大职工,形成全行业尊重劳模、爱护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氛围,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疗(休)养,参加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各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进行慰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单位党政支持,按照规定落实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对在就业再就业、子女就学或患病就医等方面遇有困难的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三) 出现治安、安全、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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