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困难职工帮扶和“送温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落实人口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我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组织动员职工为推进我省煤炭工业改革发展建功立业,推进行业民主政治建设,创新发展工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应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本辖区或本单位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事迹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第六条 省煤矿工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在全行业职工职业道德建设、职业技能比赛和其他重要工作、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报“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和“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在抢险救灾、防范重大生产安生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随时按本法规定程序,积极申报颁发“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
第三章 评选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推荐申报程序是:单位申报,经同级党政审查同意,上一级工会提出推荐意见,并逐级上报,河南省煤矿工会审批,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其中,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必须先经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过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第八条 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对象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把关,分级负责。各级工会对推荐、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申报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和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中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一般以上一级工会为主,河南省煤矿工会根据需要对重点对象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