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2010〕581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
为加强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和繁荣,把注重工艺美术大师的培养和保护,作为工艺美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努力实现手工艺人向艺术家、传统工艺向新型工艺的转型和升级。依据《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
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特制定《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和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领导,培养和保护工艺美术大师,依据国务院《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省政府《
河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大师是指《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我省对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登记保护制度。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登记和对大师培养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负责省工艺美术大师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证书,须立即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报告。
第六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涂改、出租和转让,严禁仿制或伪造工艺美术大师证书。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进行登记,并记录检验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