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禁化武2010年度宣布工作的通知
(豫工信〔2010〕632号)
各省辖市禁化武办:
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宣布义务,做好禁化武有关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关于禁化武2010年度宣布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2010〕24号)要求,现就河南省2010年度宣布工作安排及其它禁化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数据年度宣布的范围
(一)2010年度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厂区的宣布要求
对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间在前三年中的任一年生产、加工或消耗:(1)附表2的A部分所列标有“*”号的一种化学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1千克;(2)附表2的A部分所列任何其他一种化学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100千克;或(3)附表2的B部分所列一种化学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所有厂区,须提交年度宣布。
(二)2010年度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厂区的宣布要求
对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间生产的一种附表3化学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30吨的所有厂区,须提交年度宣布。
(三)2010年度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厂区的宣布要求
(1)以合成方式生产的各种未列于附表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00吨;或(2)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车间以合成方式生产的一种未列于附表而且含有磷、硫或氟元素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30吨的厂区,必须做出宣布。(其他化学品生产设施不应包括专门生产炸药或碳氢化合物的厂区)
二、其他要求
(一)对于附表化学品厂区,凡有新增厂区或厂区名称、地址变更以及厂区合并、拆分等情况,需附文字说明,与《年度数据采集汇总表》一并报我办。
(二)2010年内拆除的附表化学品设施,需在《年度数据采集汇总表》中填写国家禁化武办批准拆除的文件编号,该设施2010年期间拆除前的生产活动仍需宣布。下次宣布不再更新数据,但厂区代码和原有数据应保留在数据库。
(三)对于企业办公地点和应宣布设施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厂区详细地址栏目应填写设施所在地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