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项规定要求,且年经营量不低于5万吨的批发企业;达到《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四)、(五)项规定要求,且年经营量不低于1万吨的零售企业;达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要求,且在煤炭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批次少于2次的型煤加工企业,认定为基本合格。
凡达不到基本合格规定要求中的任何一项要求;一年内未开展煤炭经营业务;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未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煤炭经营项目;连续两年在年度检查登记中被认定为基本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年检资料;无故不参加年检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结果处理
1、年检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返还申请人。
2、年检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后,再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
3、年检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范围中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七、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逾期未上报年检资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联 系 人:吴成娟
联系电话:0371-63818031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全面检查表
2.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
全面检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资格证编号: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