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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审前期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

  市商务委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八条 (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商贸企业标准

  中小商贸企业的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范围,除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外,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际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其中: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物流、仓储业参照 交通运输业标准,即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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