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3)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4)经指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6)所属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或由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担保机构信用报告;
(7)所属区县税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无不良纳税记录的证明;
(8)相关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贷款卡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含“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财务报表”两部分;
(9)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条补助申请条件的须提供由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连锁经营”、“老字号”、“小巨人”等项目的证明材料;
(10)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条补助申请条件的须提供担保机构与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物流园区等商贸集群经营主体或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程序
1、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委。
2、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在业务经营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或由市征信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所属区县税务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三年内在财税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中小商贸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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