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中小商贸企业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
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由中央财政切块分配到本市,再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其中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分配给本市的融资担保补助资金总额的20%。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补助
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单笔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贷款担保额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1、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2%;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1%;5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资金比例不超过贷款担保额的0.5%;
2、对发展“连锁经营”、振兴“老字号”、培育“小巨人”等企业的贷款担保,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
3、对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和物流园区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的贷款担保,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
4、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商贸企业的补助
1、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未获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助;
2、单个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于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商务委申报补助资金项目,分别提交电子版和书面申请材料,其中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商务部融资担保补助系统http://dbjg.creditsys.com.cn提交,首次申报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先登陆注册并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