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2011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的财政补助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担保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实际交纳的担保费用给予补助。鼓励支持发展“连锁经营”、振兴“老字号”、培育“小巨人”等成长性企业,以及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业集聚区和物流园区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
第四条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
6、上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