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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工信产业〔2011〕14号)


各省辖市工信局(委),各车辆生产企业:

  现将《河南省贯彻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河南省贯彻落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精神,规范和顺利推进实施河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河南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工作计划安排的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及产品、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3.一致性监督检查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109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
  号)。

  4.组织机构及工作规程

  4.1组织机构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法负责组织对《公告》内的河南省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含检测机构,下同)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技术性工作;对参与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备案。

  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主要由不同单位的产品、技术工艺、体系认证和车辆检验等方面的3至5名专家组成。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完成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并对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负责。

  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将检查报告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检查中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中介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中介机构将检查结果报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2工作规程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可能时,可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合并进行。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制定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人员分工,并将检查内容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检查时间一般为1-3天。

  一致性检查内容可以在本实施细则5.1条、5.2条中选取。

  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方法

  5.1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5.1.1 样车的抽样检验

  5.1.1.1抽样

  一致性检查的样车,应有检查组至少2名成员按照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计划规定的产品类别、产品型号在企业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每型号3台样车,其中1台检验用样,2台为加倍备用样车。抽样基数不限。抽取的样车应立即封样,封样采用漆封或漆封与纸封组合的方法。同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检验单位和生产企业各一份,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一份。抽样单上应有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抽取的样车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或指定的检测机构。

  5.1.1.2样品的一致性检查

  (1)样品《公告》参数的检查。

  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汽车和挂车产品《公告》技术参数检查项目见附件1表1。

  摩托车产品《公告》技术参数检查项目见附件1表2。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公告》技术参数检查项目见附件1表3。

  (2)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检查。

  汽车和挂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检查项目见附件2表1。

  摩托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检查项目见附件2表2。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性检查项目见附件2表3。

  (3)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一致性检查。

  汽车和挂车产品强制性项目,按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9]716号《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即《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2006]第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强制性项目,按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关于调整<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的通知》 (中机函[201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4)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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