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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继续选送青年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继续选送青年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的通知
(沪司发政[2011]46号)


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青年律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的能力,构筑上海律师人才高地,市司法局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选送本市青年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攻读法学或法律硕士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送人数和方向

  市司法局每年将通过推荐选送30名左右本市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LLM)或法律硕士学位(MLS),学习期为1年。由于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正在实施加强职业能力教学的改革,目前的选送方向仍集中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

  二、申请留学人员条件

  1.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律师助理工作(应届毕业生应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就业协议);

  2.具有本市户口或已办了上海市居住证;

  3.律师助理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非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4.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5.英语成绩在IELTS 6.0分及以上(若IELTS高于5.0分但不到6.0分者,须提前到赫特福德大学参加8至12周的英语强化培训);

  6.身体健康;

  7.正式录取依当年赫特福德大学所设条件而定。

  三、培训费用和奖励

  留学人员学费、生活费等由留学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自筹,2011年约人民币19万(不包括提前到国外英语强化培训的费用及此间的生活费),以后将视学费、生活费及汇率变动确定。

  市司法局将为IELTS 6.5及以上、本科学习期间成绩优秀者集体申请赫特福德大学校长奖学金(每位2000英镑),其他人员的奖学金将视学校提供的情况而定。

  四、推荐程序

  1.留学人员必须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推荐(“推荐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推荐表上作出被推荐人员留学经费已有安排的承诺。

  2.区县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的推荐进行审核,并在推荐表上提出意见。

  3.市司法局委托承办单位审核后向大学推荐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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