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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化解债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落实偿债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细则。各县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对锁定债务进行再公示。县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审计、教育、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学校、政务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再公示,公示内容必须拍照存档。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市举报电话设在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电话0352-5020685)。对没有进行公示的债务不予化解;对债务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化解;对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后原始资料没有移交财政部门的债务不予化解。对个人和单位数额大的债务作为重点进行核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停止化解。
  (三)建立债务台账。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本地债务化解工作进展,实行动态管理。
  (四)区别轻重缓急分类处理。各县、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统筹考虑,区别轻重缓急,妥善化解债务。遵循化债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对工程业主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在当地法院立案和农民工在当地政府、劳动部门上访的债务纠纷暂停化解,等纠纷双方协商后再化解,确保社会和谐和稳定。
  (五)教育资源整合后的无生源中小学校资产必须先盘活变现后再化解债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实行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制。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直接支付,由国库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债权人是农民或个人的,要由国库部门通过金融机构采取“一卡通”办法偿还,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
  各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委、中小学校,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化债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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