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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债务规模结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审计确认 315788391元。其中: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233728224.14元,占债务74.02%;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82060166.86元,占债务25.98%。
  按债务主体:农村中小学校161059085.8元,占51%;县政府48246564.48元,占15.27%;乡(镇)政府24257039.38元,占7.7%;村级组织82225701.34元,占26.03%。
  债务按资金来源划分:金融机构贷款4740675.07元,占1.5%;施工单位垫款185926835.87元,占58.88%;欠个人款项27915787.57元,占8.84%;其他97205092.49元,占30.78%。
  (二)偿债规划。全市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 315788391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268292745.3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84.95%,市级财政按5%安排补助15789419.3 元,县按相应比例自筹偿债资金31706226.4元。全市2011年9月底完成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
  五、偿债资金来源、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我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采取中央、省、市奖补,各县区具体安排和筹集偿债资金的办法。
  1、中央及省级奖补。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对我市进行专项补助,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补助。
  2、市级财政支持。在中央及省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按当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5%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3、县级人民政府筹措。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同时通过采取盘活闲置资产化债、资产或产权转让化债、冲抵三角债销债、降息减债、协商减债等多种措施以及充分利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赠资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足额到位,不留缺口。
  (二)偿债资金管理。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规范、合理、科学使用,县级财政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9〕26号)要求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全部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1、特设专户。各县安排和统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的特设专户,除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在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支付用于非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偿还资金的去向、用途每月上报市财政局备案,便于市掌握各县化解进度。
  2、债权人提交偿债申请。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与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录入一致的账号,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和申请偿债资料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对债权人信息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不一致的不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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