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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化债范围及内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 1日前各县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指“普九”工作期间以外到2005年 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组的工作部署,从2010年11月起,全面启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2011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并在全市建立制止产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有效机制。
  三、确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债务的利息问题。集资或筹劳所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只偿还本金或当时劳务价值,不再计算利息;对于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金融机构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干部等个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凡借款合同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凡借款合同利率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与债务发生和截止时间一致。
  (二)关于“白条”债务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债务;账簿没有原始记载,且公示有异议的,不属于债务。对于数额较大的债务,要视为可疑类债务,重点进行核查、审计。对为骗取偿债资金伪造“白条”或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问题。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有关政策问题以《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农业厅关于我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若干政策问题及处理意见》(晋财农改〔2008〕9号)有关规定为准。
  四、债务规模结构和偿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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