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者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掘路施工特殊情况处置)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交底的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并及时向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道监办、市市管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掘路施工现场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符合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掘路修复要求和责任)
掘路修复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掘路工程修复方案修复城市道路,中心城区的掘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掘路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社会监理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参加管线施工完成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的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掘路工程路面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行掘路工程修复。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条件或者城市道路施工资质。实施掘路工程修复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掘路修复费。
第二十三条 (掘路修复的质量保修)
掘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掘路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标准》负责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四条 (旧路用材料的利用)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掘路许可时,应当同时办理旧路用材料利用申报手续。在掘路工程施工时,应当负责收集符合要求的旧路用材料并送往路用材料工厂进行再生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