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住宅用户配套工程的,应提供《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表》的复印件;
(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 (未实施月度项目计划的处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项目计划,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设交通委核定。
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
大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
(二)填妥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
(六)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
小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四)、(五)、(六)材料。
零星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第一款(一)、(二)、(六)材料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掘路许可程序)
申请掘路许可材料齐全,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掘路项目已列入月度项目计划、并符合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日控制指标的申请,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核发《掘路执照》;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