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513号)
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