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2011年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清洁生产技术库。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优先列入清洁生产技术库,作为国家买断技术备选;具备条件时,采取国家买断、企业无偿使用方式推广。
3.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应用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对任何其他转让推广应用方式取得的收益,国家保留按支持额度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力;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申报条件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国家其他部门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4.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具备产业化示范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成功应用案例。
(三)应用示范项目应由技术知识产权拥有方出具在示范验证成功且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时,同意优先采取国家买断使用权方式推广的书面承诺。
四、申报材料
(一)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财政局上报申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3)。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你们于2011年4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纸质申请文件一式六份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三份)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纸质申请文件一份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