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储配站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燃气供气站点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查名登记表)(复印件);
(四)供气站点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消防部门出具的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六)由依法设立或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避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由依法设立或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检测报告,如首次投入使用的(安装一年以内),可提供厂家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八)站点设施的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复印件);
(九)站点的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十)有符合要求的站点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十一)营业制度和服务制度;
(十二)站点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四)站点平面图、地形位置图、可燃气体报警布局图以及站点全景照片和瓶库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
加气站、储配站、气化站(涉及特种设备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气站还应当提供由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受理)
市燃气管理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市燃气管理处可以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市燃气管理处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