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512号)
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管理,维护燃气供应的市场秩序,规范燃气供气的许可行为,根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供气站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供气站点)
本规定所称燃气供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燃气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配站等。
第五条 (许可证申请)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需要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