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验资证明;
(三)固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使用证明(复印件);
(四)必备的安装维修所需的设备、工具和仪器的清单,应包含: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维修的零配件;
3、有主要的检修、调试的专用仪器,其类型且数量至少为:
(1)600mmU型压力计两台;
(2)一氧化碳分析仪一台;
(3)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漏仪一台;
(4)秒表一台;
(5)连网的电脑、固定的通讯设备以及维修专用车;
(6)其他必备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安装、维修的协议书和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六)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职称(复印件);5人次以上与安装维修类别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规定要求制订的各类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复印件)。
第七条 (受理)
市燃气管理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市燃气管理处可以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市燃气管理处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市燃气管理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