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1]511号)
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
《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燃气管理处对辖区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燃气器具)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条 (许可证申请)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二)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安装维修的委托书及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