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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六)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进行公示。10日内没有异议的认定为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
  四、公布和激励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向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颁发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应用。
  (二)通过节能产品认定的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节能产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
  (四)凡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在从事科技部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中规定项目的研发时,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科技计划支持研发先进节能技术及产品。
  五、证书的使用、变更与撤消
  (一)证书的使用
  1.证书仅可用于本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不得用于其它产品。
  2.证书仅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
  3.证书及其复印件不得涂改使用。
  4.对证书已撤消但仍继续使用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责令其停止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核查后重新换证:
  1.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2.产品名称变更的;
  3.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认定证书并公示撤销。
  1.监督检查发现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
  2.产品在使用中达不到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的;
  3.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将证书用于产品宣传和推广之外其它用途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撤销。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将证书用于认定产品之外的其它产品的;
  3.转让或涂改使用证书的。
  六、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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