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量消耗能源,但能使运用本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源消耗的节能产品。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二、节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产品生产地须在河南省境内。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CCC认证(国家规定产品)、安全认证(国家规定产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企业必须按ISO9001:2008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要求,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产品生产期限在一年以上,质量稳定,并已批量投放市场。
(七)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良的产品售后服务。
三、节能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注册商标须提供);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规定产品);
5.产品执行标准(如为国家标准不再提供);
6.具备资质(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包括技术、安全、环保性能和节能指标);
7.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CCC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8.产品说明书、结构示意图、原理图、产品照片、工艺流程图;
9.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10.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1.三个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三)初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参加评审。
(四)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参评节能产品的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效果、质量、安全和环保等各项指标,产品实用性、推广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
(五)现场检查。对在评审中有异议的节能产品由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管理、产品性能、生产和检验设备、工艺技术等内容。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