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五) 有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的申请文件;
(六) 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省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七) 有符合规定批准的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
(八) 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 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及区域公司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
(十)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兼并重组小煤矿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遗失补办以及吊(注)销等手续时,除申请表应加盖县(市、区)、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外,其余资料仍按照《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豫工信〔2010〕29号)规定办理。
三、申报程序
(一)矿井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首先由矿井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据实填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骨干煤炭企业区域公司(或子公司)会同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区域公司(或子公司)上报省骨干煤炭企业。
(二) 省骨干煤炭企业接到矿井申请后会同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省骨干煤炭企业以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申报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骨干煤炭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严禁违反程序受理、审查。
(二)兼并重组小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