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规范兼并重组小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
(豫工信煤〔2011〕144号)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骨干煤炭企业:
为规范兼并重组小煤矿煤炭生产许可审批有关事项,根据《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兼并重组小煤矿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矿井采矿初步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防尘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
(九)有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 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资料
兼并重组小煤矿申请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
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有省辖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对矿井初步设计(或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通过省辖市及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者省骨干煤炭企业批准的竣工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