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小煤矿技术改造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工信煤〔2011〕145号)
各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国投煤炭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地方煤炭企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全省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技术改造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3月1日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和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现将技术改造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兼并重组小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变更完毕,技改结束后,竣工验收工作由小煤矿按隶属关系逐级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域公司(或子公司)会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会同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正式验收;地方煤矿技改竣工验收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后,报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正式验收。集团公司和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结果报省工信厅备案。
二、对于煤炭资源适于集中开采的兼并重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后,由兼并重组主体统一进行规划,并提出联合改造整体方案,报省工信厅审批。各兼并重组主体根据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矿井初步设计修改方案。
初步设计修改方案审批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小煤矿由集团公司予以批复;地方主体所属煤矿由产煤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批复。审批结果报省工信厅备案。
三、年产30万吨以上(不含30万吨/年)单独组织生产的矿井,其技术改造及变更方案由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工信厅审批。
四、凡涉及生产能力变更的矿井,其技术改造变更设计报省工信厅审查批复。
五、技术改造矿井的工程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擅自变更设计和不按设计施工的工程一律不予质量认证。
六、小煤矿技术改造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认真落实执行各项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坚决做到“不安全不施工、不安全不建设”,确保矿井安全。